關於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88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889號
  • 編號:889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 部門:煤礦安監局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我國小煤礦個數占礦井總數90%以上,其產量約占全國煤炭總產量的三分之一。小煤礦中有相當一部分安全生產條件差、生產工藝落後,通風系統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統不健全、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等安全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突出,違法非法生產現象時有發生,瓦斯事故總量居高不下。2008年,全國小煤礦發生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全國瓦斯事故總量的85.2%和74.3%。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精神,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推進煤礦瓦斯綜合防治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深化小煤礦瓦斯治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決定,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工作目標
   落實“以風定產、先抽後采、監測監控”方針,督促小煤礦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現應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小煤礦全部建立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瓦斯治理機構、裝備及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現場和技術管理得到加強;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明顯提高;小煤礦瓦斯事故總量下降明顯,有效防範和遏制小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專項整治對象
   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對象是全國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包括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及正常生產的各類煤礦。
三、專項整治進度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各產煤省(區、市)統一領導、各產煤市(地)組織實施的原則,分三個階段進行,用一年半左右時間,完成專項整治任務。
第一階段:部署和企業自查自改階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國家七部委《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有關法規標準,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全面進行動員和部署,並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督促本轄區內所有小煤礦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編制要點見附屬檔案一),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組織審核。小煤礦根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安排,針對採掘部署、系統建設、管理體系等關鍵環節開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報告。對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
第二階段:集中“會診”和整改實施階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組織瓦斯防治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用一年時間,以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等為基本依據,對產煤地區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會診”,提出會診報告,幫助企業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礦,都要在企業自查和專家“會診”的基礎上,對採掘部署、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監測監控、現場管理等關鍵環節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分級監控的要求,對查出的重大瓦斯隱患建檔立案,實施掛牌督辦,落實分級監控責任,跟蹤整改進度和整改質量。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和鞏固成果階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要組織制定檢查驗收標準,並組織地方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對各地區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情況對照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對採掘部署合理、通風系統可靠、瓦斯抽采達標、監控系統有效、現場管理到位的小煤礦通過驗收,對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地區以及沒有達到驗收標準要求和整治期間發生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礦,要予以曝光,並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對拒絕整改和不具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礦,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的規定,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由各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統一部署,精心安排,結合實際制訂本省(區、市)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強化監督檢查。把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作為今、明兩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點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治理專家“會診”。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要制定專家“會診”方案,組織做好專家“會診”工作。對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礦,突出重點,圍繞採掘部署、通風系統、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監測監控、現場管理、技術管理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會診”,針對“會診”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幫助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並跟蹤檢查整改方案的落實。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統。各地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建立小煤礦瓦斯抽采達標考核辦法,組織對小煤礦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估考核。凡應進行瓦斯抽采還沒有建立抽采系統的小煤礦,一律停止生產,限期建立抽采系統。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小煤礦,必須實施保護層開採或區域預抽,達到防突規定的要求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對不能實施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和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小煤礦,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緊密結合當前工作。各地區要把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與小煤礦關閉整頓、推進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範礦井和示範縣“雙百工程”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要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下達“十一五”後三年關閉小煤礦計畫表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2624號)精神,通過專項整治,淘汰落後關閉一批,技術改造提升一批。要結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範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加大對示範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總結推廣示範礦井和示範縣先進經驗。
(五)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小煤礦瓦斯治理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內容,在小煤礦專項整治階段,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監管監察,重點檢查小煤礦瓦斯整治進展情況,瓦斯抽采系統建設情況,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落實情況,區域安全監控技術服務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產煤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將本地區煤礦小瓦斯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於5月10日前分別報送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同時,要及時報送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每一階段進展情況。
附屬檔案:一: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方案編制要點
二:各產煤省(區、市)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安全監管總局
煤礦安監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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